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黃俊輝、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陳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俊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永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