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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請求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俊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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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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