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賴威志
- 訴訟代理人
- 酈瀅鵑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原告
-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教煌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編號A1之四層樓預售房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即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