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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賴威志
訴訟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反訴被告
即原告
尚合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教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榕芝律師
複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編號A1之四層樓預售房屋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元(即為兩造間就系爭不動產約定之買賣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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