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和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沛琦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信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
重訴字第288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
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