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軒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67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