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宇叡股份有限公司、陳軒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軒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93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676元,惟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