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江光宗
- 上訴人
- 江振宗
- 被上訴人
- 亘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1,5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