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林勳煜
- 當事人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原 告 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褎 被 告 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由被告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被告固滿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由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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