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旭興電氣工業社(合夥)、郭振興、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338號 原 告 旭興電氣工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郭振興 原 告 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李政儒律師 涂欣成律師 被 告 郭素花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宜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2,926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具有合夥性質之非法人團體,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規 定,在程序法上可認其有形式上之當事人能力,而具有得於民事訴訟程序為當事人之資格;且合夥解散後,在清算完結前,於清算範圍內視為猶尚存續;故清算完結前之合夥與人涉訟,仍得由合夥執行人以合夥名義起訴或應訴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郭振興與郭素珠合夥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於民國69年4月1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70萬元,郭振興出資 550萬元、郭素珠出資20萬元,登記負責人為郭振興,於103年9月10日辦理歇業登記及註銷營業登記,有商業登記抄本在 卷可稽(本院卷㈠第129頁)。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雖已辦理歇 業註銷,合於民法第692條第3款所定解散事由,惟其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合夥關係並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並由郭振興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113條及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文。查,原告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下稱佑成公司)於100年3月2日核准設立登記,嗣全體 股東(郭振興、郭鑾、郭冠佑)於103年9月30日決議解散,並選任郭振興為清算人(見本院卷㈠第145頁),經臺南市政府 於103年10月6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308686180號函核准公司 解散登記,惟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且未清算完結,此有臺南市政府109年12月7日府經工商字第10900275090號函附 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本院卷㈠第121、131-176頁)。原告佑成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其法人人格仍存在,並應以清算人即郭振興為法定代理人。 ㈢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784萬1,8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如後述(見本院卷㈧第73頁 ),核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佑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負責人郭振興之胞妹,負責原告出納業務,依郭振興之指示始能拿取原告存摺、印章取款。原告於100年至103年間遭客戶倒債約1,900萬元,負責人郭振興因第一次跳票 且負債金額非小,怕債權人上門討債,於103年8月11日晚上倉促離家,此後未過問原告營運狀況,但郭振興並未委任被告處理原告債務。詎被告趁郭振興離家躲債之時,自行拿走放在公司抽屜之原告存摺、印章,擅自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背面蓋用原告印章,以被告私人帳戶或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帳戶提示兌領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如附表一編號1至3),或將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存入郭振興或原告 帳戶後提領現金或匯款,擅自取走款項(如附表一編號4至7),侵占屬於原告之款項。原告於106年3月間要求與被告核對帳目,但遭被告拒絕,直至107年間,被告始將原告存摺、 印章交給郭振興次子郭冠佑轉交給郭振興。被告以侵害行為取得本應歸屬於原告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所為屬「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應由被告舉證證明其有取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惟被告迄未證明之。被告無法律上原因獲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其間並無因果關係,應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返還 款項予原告。如認原告委任被告清償債務,另依民法第541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所收取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 被告應給付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775萬8,7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應給付原告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67萬9,8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抗辯:被告並非原告之會計,原告自101年起即經營不 善,負責人郭振興於102年間沉溺賭博積欠賭債,以原告及 郭振興名義簽發之票據,已無資力填補資金缺口,積欠貨款債務龐大,至少7、8百萬元,無法再繼續經營,郭振興於103年8月間離家至大姐家中躲債。以原告及郭振興名義開立之支票跳票後,討債人士、黑道到原告處要求郭振興清償債務,被告父親於心不忍,拜託被告幫忙郭振興處理原告跳票貨款債務,郭振興亦拜託被告,被告基於家人情誼,應允接手處理,然原告存摺、印章係由郭振興自行保管,且原告存摺、印章放置處所眾人皆知,任何人皆可能擅自取走,被告並未持原告印章加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背書。被告受託處理原告貨款債務,由郭振興在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1)、附表 三(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受款人為原告」、「提示人為 被告」之支票背書後存入被告帳戶提示兌現,由被告代為清償貨款債務,被告非無法律上之原因取得;附表二、三所示「未指定受款人」、「提示人為被告」之支票,雖由被告提示兌領,但非原告應收帳款支票;附表二、三所示「提示人非被告」之支票,非被告提示兌領。另附表一編號3款項係 由訴外人李明源存入被告帳戶,與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無關;附表一編號4、6、7所示票款,並非被告領取;附表一編 號5款項係自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帳戶領取,未存入被告帳 戶。被告受託應理原告債務,以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尚不足以清償原告貨款債務,原告亦無新的營業收入,被告並無不當得利,且無餘款可返還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㈧第349頁): ㈠郭振興與訴外人郭素珠合夥開設旭興電氣工業社,於69年4月 1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570萬元,郭振興出資550 萬元並登記為負責人,合夥人郭素珠出資20萬元。旭興電氣工業社於103年9月10日辦理歇業登記及註銷營業登記在案。㈡原告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於100年3月2日核准設立登記,嗣 全體股東(郭振興、郭鑾、郭冠佑)於103年9月30日決議解散,並選任郭振興為清算人(見本院卷㈠第145頁),業經臺南 市政府於103年10月6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308686180號函核 准公司解散登記,但尚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且現尚未清算完結。 ㈢郭振興於100年至103年間因遭原告客戶倒債上千萬元,週轉不靈而於103年8月間為避債而離家。 ㈣原告本件主張不當得利之範圍如附表一至三所示。 五、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被告受郭振興委託處理原告債務,並無不當得利: ⒈原告主張原告負責人郭振興於103年8月間避債離去後,被告擅自拿取郭振興放在公司抽屜內之原告存摺及印章,利用代收原告票款之便,擅自加蓋原告印章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在被告帳戶兌領票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或將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存入郭振興或原告帳戶,再予提領現金或匯款至被告經營之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均係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應返還其利益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益人返還其所受領之利益,原則上應由受損人就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要件中「無法律上之原因」,即對於不存在之權利而為給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所謂侵害型不當得利(又稱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乃指無法律上之原因,侵害歸屬他人權益內容而獲有利益。由於侵害歸屬他人權益之行為,本身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主張依此類型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利益者(即受損人),固無庸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舉證證明,惟仍須先舉證受益人取得利益,係基於受益人之「侵害行為」而來,必待受損人舉證後,受益人始須就其有受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方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63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原告主張 之不當得利,並非基於原告之給付而發生,而係基於被告之侵害行為而來,核屬主張「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依上說明,應先由受損人即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確有侵害行為,且因此受有利益,始足當之。是以,本件應先由原告舉證證明原告負責人郭振興避債離去後,被告擅自拿取原告印章及存摺,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加蓋原告印章背書,提示兌現或提領票款,以侵害行為受領及提領屬於原告票款之事實。 ⒉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部分: ⑴證人即原告客戶蔡宗宏證述:我從事水電工程業,有向原告購買購買水電材料,與原告往來有二十幾多年,我是開公司的票,票期大約3個又10天,我大多去原告處交付支票給被 告,有時候被告來向我收票,其中有一、二次是郭振興來找我時,順便把票拿回去,原告倒了之後,郭振興有來跟我說,之後會由她妹妹的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賣水電材料,後來我有向被告購買一部分水電材料等語(本院卷㈣第16-18頁) ;證人曹秀雲證述:原告負責人郭振興是我先生的哥哥,我從80年到103年8月間擔任原告會計,負責銷貨總帳,原告客戶開票給原告,票期大約3、4個月,有的客戶會把支票郵寄過來,有的客戶來公司交票,去客戶處收票都是被告處理,被告會來幫忙公司業務,例如客人來取貨時,她會把貨交給客人。原告存摺及印章都是郭振興自己保管,原告客戶的貨款支票,由郭振興自己跑銀行處理,若郭振興沒空,就把支票及存摺交給被告去銀行處理,被告去銀行後,會將存摺交還給郭振興,大部分是被告跑銀行,被告有領薪水,原告如果需要錢,郭振興會把存摺拿給被告,叫被告去領錢,被告領完錢後,會把錢跟存摺交還給郭振興,郭振興把存摺放在公司抽屜,所有員工都知道,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拿,只是他們自己人才可以拿。原告大約於103年8月13日結束營業,之後我沒有再進去公司,但是郭振興的兒子有把原告的電腦搬到我家,由我製作103年8月份總帳表後,交給被告,因為被告負責收帳等語(本院卷㈣第11-14頁)。是由上開證人證詞 可知,原告負責人郭振興於103年8月間避債離去前,被告確有依郭振興之指示,持原告之存摺及印章前往銀行提領原告帳戶存款、收取貨款支票、提示兌付支票事宜,惟被告於辦妥後,會將存摺及印章交還給郭振興之事實,堪可認定,但不能憑此即推認被告於郭振興避債離去後,有何擅自拿取原告存摺及印章,未經郭振興之同意加蓋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自行兌領票款之事實。 ⑵被告將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所示「受款人原告」支票兌領後,用以清償原告所欠債務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原告客戶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為證(本院卷㈧第31-65、129 -143頁),原告對於該證明書之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本院卷㈧第262頁);參酌證人即呈威有限公司業務管理人員陳敬聖證稱:我是呈威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敬恆的哥哥,負責管理公司業務,呈威企業有限公司出賣水電材料給旭興電器企業社,在103年以前,旭興電器企業社都有正常支付材料 款,但在103年年底時,旭興電器企業社開的票跳票,我們 聯絡不上旭興電器企業社負責人郭振興,過了2、3個月後,被告出面說要處理郭振興的債務,當時郭振興欠債大約42萬元或43萬元,我們以40萬元跟被告處理,由被告簽發4張共40萬元的元大銀行支票給呈威企業有限公司(即103年11月26日面額7萬元、103年12月26日面額7萬元、104年1月26日面 額65000元、104年2月10日面額195,000元,發票人均為郭素花),4張支票都有兌現。被告出面的時候,有提到說她要 處理郭振興債務,讓他哥哥可以再出來面對大家等語(本院 卷㈧第257-258頁),核與被告提出由呈威企業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內容相符(本院卷㈧第37頁)。及證人即滿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世乾證稱:滿光公司賣電器材料給旭興電器企業社,旭興電器企業社本來正常給付貨款,後來積欠20幾萬元貨款,我找不到郭振興,是被告主動打電話跟我說要處理郭振興的債務,想用15萬元解決,我想說可以拿到錢就好,所以就收了被告簽發的15萬元支票,這張支票有兌現。處理完旭興電器企業社的債務後,被告用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的名義繼續跟我做生意等語 (本院卷㈧第260 -262頁),核與被告提出由滿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 務清償證明書內容相符(本院卷㈧第51頁)。由此足見,在郭振興避債離去後,被告確有兌領原告應收帳款支票,用以清償原告積欠債務之事實,應為真實可信。 ⑶郭振興與訴外人郭素珠合夥開設旭興電氣工業社,於69年4月 1日核准設立登記,登記資本額為570萬元,郭振興出資550 萬元並登記為負責人,合夥人郭素珠出資20萬元。原告佑成公司於100年3月2日核准設立登記,於103年間全體股東為郭振興、郭鑾、郭冠佑等3人,其中郭振興出資360萬元、郭鑾出資171萬6,000元、郭冠佑出資68萬4,000元,此有商業登 記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本院卷㈠第129、151頁) ,而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所示票據高達約200 張,金額合計716萬2,485元,可見郭振興經營原告,商業活動規模非小,使用票據交易頻繁,衡情對於存摺及印章之重要性,必有相當認識。參酌郭振興自承其為躲避約1,900萬 元債務,於103年8月間離去(不爭執事項㈣、本院卷㈧第320頁 ),衡情郭振興理應知悉原告尚有應收帳款支票及積欠貨款 債務亟待處理。且依證人蔡宗宏前開證述:原告倒了之後,郭振興有來跟我說,之後會由她妹妹的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販賣水電材料等語,足見郭振興於經營不善後,確有向往來廠商表明日後會由被告接手公司事務事宜;復佐以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尚有另一合夥人郭素珠(郭振興與被告之姐妹),原告佑成公司亦有股東郭鑾(郭振興與被告之大姐)、郭冠佑(郭振興之子),顯見原告為家族企業,出資人之間具有家人深厚情感,被告抗辯其父見郭振興遭債務人催討,於心不忍,拜託被告幫忙郭振興處理原告跳票債務,郭振興亦委託被告,被告基於家人情誼,始願在原告債務龐大情形下,仍應允接手處理,核與常情無違,應可信為真實。再者,郭振興避債離去時,衡情必已無資力處理原告龐大債務,若非郭振興委託被告處理原告債務,何以被告於處理原告債務期間,持原告應收帳款支票提示兌領、清償原告欠款債務,郭振興及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合夥人郭素珠,原告佑成公司股東郭鑾、郭冠佑,從未質問反對,由此益徵證明,被告確有受郭振興委託處理原告債務,以原告應收帳款支票清償貨款債務無誤。郭振興既有授權被告為其處理原告債務,則郭振興本人或郭振興授權被告,在原告應收帳款支票用印後,供被告在其帳戶或原告、郭振興帳戶提示兌領,其目的應在於使被告完成受託事務,是縱被告持有原告之存摺及印章,亦屬郭振興授權範圍,難認係被告擅自持有原告之存摺及印章提領帳戶內款項。 ⑷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所示支票之發票人、發票日、受款人及提示人,如附表二、三所示(不爭執事項㈣),其中附表二編號1-2、4、8-20、24、27、29-32、35-36、38-42、44、46-47、49、51、57、59-62、66-67、70-74、85-88、100-102、104-105、115-116、120、131-134、138、140-142,及附表三編號2-5、10-11、13、18-21、24-25、27-35、38、40-42等支票「受款人為原告」,足以證明該等支 票屬於原告應收帳款支票無誤,而郭振興委託被告處理原告貨款債務,既如前述,上開支票衡情應係由郭振興本人或郭振興授權被告用印後,交由被告在被告帳戶內提示兌領,以原告應收票款清償原告貨款債務,俾便被告完成受託事務,至為明確。 ⑸附表二編號3、5-7、21-23、26、28、33-34、37、43、45、4 8、50、52-54、56、58、64-65、68-69、75-84、89-98、103、106-114、117-119、121-130、135-137、139、144-145 所示支票,及附表三編號1、6-9、12、14-17、22-23、26、37、39、44所示支票之受款人均為空白;附表二編號25所示支票因提示資料與第一銀行歸仁分行實體文件不符,故該行未提供(本院卷㈤第401頁);附表二編號55所示支票之受款人 非原告(本院卷㈥第75頁);附表二編號63所示支票影像因玉山銀行已無留存無法提供(本院卷㈥第211頁);附表二編號99 所示支票影像因國泰世華銀行查無該紙支票影像(本院卷㈤第 149頁);附表三編號36、43、45、46所示支票之受款人均非原告(本院卷㈦第371、413、353、587頁);雖上開支票之提示人均為被告,惟票據為無因證券,交付票據原因多端,不能僅憑票據在被告帳戶提示兌付,即認各該票款屬於原告應收帳款;況原告主張附表三編號47-54所示支票,不能證明 提示人為被告。退步言之,縱認上開票據為原告應收款支票,然郭振興自承其於103年8月間避債離去時原告欠款約1,900萬元等情(本院卷㈧第320頁),參酌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票款合計716萬2,485元,則被告為原告處理之債務數額,大於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二、三)應收帳支票款,被告以原告應收帳款支票用以清償原告債務,核無不當得利可言。原告雖主張郭振興避債離去時,原告之資產與負債數額相差不多云云(本院卷㈧第367頁),然為被告所否認 ,倘若原告所述為真,郭振興何需避債離去,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與事實不符,難予採信。 ⒊附表一編號3部分: 訴外人李明源於103年8月25日匯款8萬元至被告郵局帳戶之 實,有被告郵局存摺內頁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110年1月21日南營字第1101800074號函在卷可稽(本院 卷㈠第63、307-309頁)。然查,匯款原因多端,上揭匯款紀錄不足以認定李明源係基於給付原告目的匯款給被告,退步言之,縱認李明源係基於給付原告之目的而匯款予被告,惟郭振興既已授權被告處理原告債務,以原告待償債務約1,900萬元而言,該數額顯然大於原告主張被告收取款項數額即 附表一編號1至7(含附表一編號3)總計843萬8,505元,則 被告受郭振興之委任,以原告應收李明源帳款8萬元,用以 清償原告積欠債務,自無不當得利。 ⒋附表一編號4、5、6、7部分: ⑴附表一編號4即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成功分部之郭振興 帳戶,於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6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0月2日、103年10月6日、103年10月14日依序提領2,220元、19,000元、12,300元、13,800元、1,700元、47,500元 之事實,業據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於110年1月18日以臺南農信字第1100000214號函附6張取款憑條明確(本院卷㈠第265-2 68頁),足認郭振興帳戶確有提領上開款項合計96,520元無 誤。 ⑵附表一編號5即凱基商業銀行之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帳戶,於 103年12月31日提領11萬元,於104年1月5日存入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帳戶之事實,有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 年1月18日凱銀集作字第11000500001號函附借貸方傳票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91-293頁),而潤鑫水電材料有限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為被告,亦有卷附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按(本院卷㈡第305頁),足證被告確有於103年12月31日自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帳戶提領11萬元之事實。⑶附表一編號6即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行之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 帳戶,於103年8月22日、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11日、103年9月23日、103年11月6日分別有提領51,800元、6,000元 、900元、21,000元、230,000元之事實,此有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行110年1月5日安南字第1100000145號函附存摺取款 憑條5張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69-275頁),足認原告旭興電氣工業社帳戶確有提領上開款項合計309,700元無誤。 ⑷附表一編號7即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行之原告佑成公司帳戶, 於103年9月2日、103年9月2日、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4日、103年11月24日分別有提領293,000元、400元、18,000元、320,000元、19,400元、29,000元之事實,有臺灣土地銀行安南分行110年1月5日安南字第1100000145號函附6張存摺取款憑條在卷可稽(本院卷㈠第277-287頁), 足認原告佑成公司帳戶確有提領上開款項合計679,800元無 誤。 ⑸被告雖否認附表一編號4、6、7之款項為其所提領,惟查,郭 振興既已授權被告處理原告債務,縱附表一編號4、6、7之 款項為被告所提領,以原告債務約1,900萬元而言,該數額 顯大於原告所主張之被告收取款項總額即附表一編號1至7計843萬8,505元,則被告受郭振興之委任,以原告應收帳款支票用以清償原告貨款債務,自無不當得利。況且附表一編號4、5、6、7各筆款項提領時間在103年9月至同年12月間,斯時郭振興甫於103年8月避債離去約4個月,郭振興既授權被 告處理原告債務,衡情郭振興應已將附表一編號4、5、6、7所示帳戶存摺及印章交由被告使用,並授權被告得以自該帳戶提領存款,供作為清償原告債務之用,則被告自附表一編號4、5、6、7所示帳戶提領款項,應係原告授權所為,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亦無不當得利。 ⒌基上各情,原告負責人郭振興委任被告處理原告負債,被告因而兌領原告應收帳款支票、提領原告帳戶內款項,核係基於兩造間之委任關係,目的係為完成受託事項即清償原告所欠債務,與不當得利要件顯有不符,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證明原告主張其受有775萬8,705元、67萬9,800元損害,是故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旭興電氣工 業社775萬8,705元、原告佑成公司67萬9,800元,即非可採 。 ㈡原告主張基於委任關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款項,為無理由: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並應賠償,固為民法第541條 第1項、第542條所明定。惟被告係受郭振興委託,以原告應收帳款清償原告所負債務,故被告兌領原告應收帳款支票,並提領原告、郭振興、被告帳戶內款項,核符兩造間委任契約之事務處理權限範圍,被告亦有為原告處理清償債務事宜,並無使自己受有利益,或造成原告損害。此外,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為自己利益收取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款項,未用以清償原告債務之事實,則原告主張依委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自乏依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未受委任,無法律上原因,兌領票款,並提領或匯款取走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款項,及縱被告有受原告委任,亦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款項,均不可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第541條第1項之規定,請 求被告被告返還原告旭興電器工業社775萬8,705元、原告佑成公司67萬9,800元,並均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 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七、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既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102,926元(依原告減縮後之請求金額8,438,505元計算第一審裁判費為84,556元、證人旅費2,270元、金融機構查詢費用16,1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依職 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原告聲請傳喚李明源、郭冠佑、郭鑾、曹秀雲等人作證,另聲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提款憑條筆跡,核無必要,爰不予傳喚證人及送請鑑定,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一 編號 銀行/帳戶 戶名 金額 備註 1 元大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郭素花 5,626,763元 (即附表二) 2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 郭素花 1,535,722元 (即附表三) 3 臺南安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帳戶 郭素花 80,000元 ✘ 4 臺南市○○○區○○○○○○○號0000-00000000-0帳戶 郭振興 96,520元 ✘ 5 凱基商業銀行 (原萬泰銀行台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 旭興電氣工業社郭振興 110,000元 ✘ 6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 旭興電氣工業社郭振興 309,700元 ✘ 7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帳戶 佑成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679,800元 ✘ 附表二:(即附表一編號1,提示人為被告之支票,係自元大銀行銀行台南分行之被告帳戶提示) 編號 付款行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應收帳客戶名稱) 受款人 提示人 1 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0000000 11,074元 103年11月5日 朝華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1,007元 103年11月12日 立凱機械有限公司 (凱盛) 旭興電氣 被告 3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1,000元 103年9月30日 觀莉企業有限公司(富謙) ✘ 被告 4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30,864元 103年9月30日 浤源工程行 旭興電氣 被告 5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750,000元 103年9月30日 金鼎水電工程行陳貴仁(馬權德) ✘ 被告 6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7,957元 103年10月10日 甲上數位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7 0000000 1,935元 103年11月10日 8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6,928元 103年10月15日 奇鴻營造有限公司 佑成水電 被告 9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0,853元 103年10月30日 浤源工程行 旭興電氣 被告 10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0,998元 103年11月15日 奇鴻營造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1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51,165元 103年12月10日 政佑消防器材工程行(李國正) 佑成水電 被告 12 第一銀行竹溪分行 0000000 16,343元 103年9月3日 瑞華水電工程行 (杜建志) 旭興電氣 被告 13 第一銀行竹溪分行 0000000 2,779元 103年9月10日 信孚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4 0000000 2,527元 103年10月10日 佑成水電 15 第一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 2,734元 103年9月18日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6 第一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 41,771元 103年9月20日 元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科工區分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7 0000000 20,687元 103年9月20日 18 0000000 28,794元 103年9月20日 19 第一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 5,610元 103年10月6日 誌興鋼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0 第一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 3,450元 103年10月22日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旭興電氣 被告 21 第一銀行佳里分行 0000000 1,177元 103年9月20日 張脩迪(利鑫冷凍) ✘ 被告 22 第一銀行佳里分行 0000000 2,012元 103年10月31日 23 第一銀行善化分行 0000000 450元 103年10月3日 立豐電料商行 ✘ 被告 24 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0000000 34,652元 103年10月2日 國聲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25 第一銀行歸仁分行 0000000 2,051元 103年10月12日 國聲電器工程有限公司 26 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500,000元 103年10月31日 辰光工程有限公司 (馬權德) ✘ 被告 27 上海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2,960元 103年11月30日 品亮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8 土地銀行五甲分行 0000000 735元 103年10月5日 仁信空調工程行蔡德清 ✘ 被告 29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63,980元 103年9月30日 辰光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30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5,267元 103年10月5日 健航系統科技工程行 旭興電氣 被告 31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7,062元 103年10月5日 坤威電訊實業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32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3,778元 103年10月27日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 (楊世相) 旭興電氣 被告 33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7,148元 103年11月5日 坤威電訊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34 土地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 2,740元 103年10月2日 潘豪雄 ✘ 被告 35 元大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12,840元 103年10月31日 吉祥工程行梁永固 旭興電氣 被告 36 元大銀行安和分行 0000000 1,679元 103年10月27日 李麗珠(建鑫) 旭興電氣 被告 37 元大銀行開元分行 0000000 2,950元 103年10月31日 翁盟宗 ✘ 被告 3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 5,870元 103年9月30日 名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39 0000000 13,909元 103年9月30日 4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大分行 0000000 9,100元 103年10月31日 翊騰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 16,740元 103年10月2日 檜龍一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4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 8,689元 103年10月10日 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佑成電料 被告 4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 37,500元 103年11月15日 鑫龍工程行 ✘ 被告 4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 35,600元 103年9月1日 顏文盛 旭興電氣 被告 4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 9,270元 103年9月10日 成昱生活館有限公司 ✘ 被告 4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 20,000元 103年11月12日 顏文盛 旭興電氣 被告 47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化分行 0000000 906元 103年9月30日 名賜電機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48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 0000000 4,890元 103年11月5日 鈦翔冷凍機械行吳淑伶 ✘ 被告 49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安中分社 0000000 1,324元 103年9月10日 鄭清誥(佳電) 旭興電氣 被告 50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安中分社 0000000 18,298元 103年10月31日 奕冠企業行蘇信榮 ✘ 被告 51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成功分社 0000000 90元 103年11月16日 陳昆和(玫誠) 旭興電氣 被告 52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東門分社 0000000 1,380元 103年10月25日 東宸建設事業有限公司/穆燕中(東展) ✘ 被告 53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開元分社 0000000 453,600元 103年9月30日 林建立(維展工程) ✘ 被告 54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開元分社 0000000 262,500元 103年11月25日 君美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55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0000000 60,197元 103年9月26日 盛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廣洺水電消防工程行 被告 56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 0000000 8,433元 103年9月5日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57 臺灣銀行臺南創新園區分行 0000000 987元 103年10月31日 盈昌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58 永康區農會 0000000 12,000元 103年9月15日 林秋菊(秋明客票背書) ✘ 被告 59 永豐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 478元 103年9月18日 佶連實業有限公司 佑成電業 被告 60 玉山銀行仁愛分行 0000000 4,318元 103年9月11日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佑成電業 被告 61 玉山銀行仁愛分行 0000000 38,955元 103年10月6日 62 玉山銀行小港分行 0000000 7,142元 103年9月12日 潤澤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佑成電業 被告 63 0000000 37,277元 103年9月30日 支票影像無留存 64 玉山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 12,102元 103年10月2日 城盈企業社鄭宜芳 ✘ 被告 65 玉山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 1,6735元 103年10月10日 66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24,956元 103年10月31日 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 佑成電業 被告 67 玉山銀行佳里分行 0000000 1,370元 103年11月10日 晶彩典色彩企業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68 玉山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 8,827元 103年10月7日 瑞隆水電工程行蕭為誠 ✘ 被告 69 合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7,389元 103年9月3日 黃慶安 ✘ 被告 70 合庫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18520元 103年9月19日 蔡福柔 旭興電氣 被告 71 合庫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1,305元 103年9月30日 周俊吉(巨農) 旭興電氣 被告 72 京城銀行中華分行 0000000 21,204元 103年9月20日 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73 京城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 108,250元 103年10月25日 鋅昕工程有限公司 (坤霖) 佑成電業 被告 74 0000000 794元 103年11月25日 佑成電業 被告 75 京城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50,000元 103年10月31日 陳清桂 (客票支票背書) ✘ 被告 76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35,500元 103年9月12日 聖恩水電企業行 ✘ 被告 77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63,400元 103年9月5日 信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78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391,400元 103月10日 富國水電行方明志 ✘ 被告 79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51,489元 103年9月15日 蔡頂恭(昶亮) ✘ 被告 80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661元 103年9月30日 楊昭坪(世英) ✘ 被告 81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4,606元 103年10月2日 王進雄 ✘ 被告 82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40,000元 103年10月5日 信翊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83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016元 103年10月31日 義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84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22,600元 103年11月11日 富國水電行方明志 ✘ 被告 85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2,688元 103年10月15日 友龍五金商行 旭興電氣 被告 86 京城銀行西港分行 0000000 10,385元 103年10月31日 李文登 旭興電氣 被告 87 0000000 4,960元 103年11月30日 88 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0000000 25,455元 103年8月31日 奕冠企業行蘇信榮 旭興電氣 旭興電氣 89 佳里農會 0000000 31,460元 103年10月31日 陳美色(林本原) ✘ 被告 90 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信用部 0000000 26,715元 103年8月31日 蔡金富(綠枝香) ✘ 被告 91 0000000 8,249元 103年10月5日 吳龍輝(欣立昌) ✘ 被告 92 0000000 22,622元 103年10月31日 謝敏秀(鴻銘) ✘ 被告 93 0000000 1,567元 103年11月5日 吳龍輝(欣立昌) ✘ 被告 94 臺南市南市區漁會信用部 0000000 7,430元 103年11月30日 陳美色(林本原) ✘ 被告 95 0000000 5,757元 103年11月30日 洪進德 ✘ 被告 96 國泰世華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340元 103年10月10日 李茂村(政裕) ✘ 被告 97 0000000 18,400元 103年10月31日 世雍電料行邱俊達 ✘ 被告 98 國泰世華銀行高雄分行 0000000 3,404元 103年10月5日 泉陞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99 0000000 337元 103年11月5日 世雍電料行邱俊達 查無支票影像 被告 100 華南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729元 103年9月30日 忠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01 華南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486元 103年10月31日 榮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02 華南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1,893元 103年10月31日 忠藝冷氣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03 華南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7,800元 103年10月31日 王泰煌 ✘ 被告 104 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 1,134元 103年10月29日 鉅祥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05 華南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504元 103年10月31日 尚正工程行 旭興電氣 被告 106 華南銀行南都分行 0000000 4,260元 103年9月30日 鄭淑煙(品誠) ✘ 被告 107 0000000 9,660元 103年10月31日 108 華南銀行南都分行 0000000 5,062元 103年9月22日 宏日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109 華南銀行新市分行 0000000 83,312元 103年9月30日 長益興水電工程行 ✘ 被告 110 華南銀行新市分行 0000000 62,476元 103年11月5日 吳麗鳳(長益興) ✘ 被告 111 陽信銀行平等分行 0000000 8,800元 103年11月5日 宗德打字行李寶珍 (南興) ✘ 被告 112 陽信銀行安順分行 0000000 10,935元 103年8月31日 余延恩(長溪) ✘ 被告 113 陽信銀行安順分行 0000000 3,076元 103年9月30日 余延恩 ✘ 被告 114 陽信銀行東寧簡易型分行 0000000 136,000元 103年9月11日 利永樹 ✘ 被告 115 陽信銀行健康分行 0000000 29,882元 103年8月31日 勇鈦興業有限公司 (博大) 旭興電氣 被告 116 0000000 34,683元 103年9月30日 旭興電氣 被告 117 新光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21,971元 103年12月5日 柏奇環境科技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118 新光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3,421元 103年9月22日 浲湄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119 0000000 3,147元 103年9月30日 浲湄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120 凱基銀行北門分行 0000000 1,590元 103年9月10日 傑誠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傑勝) 佑成水電 被告 121 凱基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1,600元 103年9月10日 嘉樺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122 0000000 105,000元 103年9月22日 金鼎水電工程行陳貴仁(馬權德) ✘ 被告 123 0000000 105,000元 103年10月20日 124 0000000 105,000元 103年11月20日 125 凱基銀行雙和分行 0000000 7,665元 103年11月17日 陳立雄 ✘ 被告 126 凱基銀行海東分行 0000000 2,818元 103年10月5日 楊昆忠(全德) ✘ 被告 127 0000000 4,735元 103年10月31日 張東星(進興冷凍) ✘ 被告 128 0000000 6,485元 103年11月5日 楊昆忠(金德) ✘ 被告 129 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6,737元 103年9月30日 聖達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旭展一) 「旭興電氣工業社」劃線刪除並蓋印 被告 130 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9,375元 103年9月30日 普政通信電機有限公司 ✘ 被告 131 0000000 4,488元 103年10月31日 旭興電氣 132 彰化商業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44,500元 103年9月10日 楊博堯 (立大興) 旭興電氣 被告 133 0000000 4,700元 103年9月10日 134 0000000 1,300元 103年9月30日 135 彰化銀行歸仁分行 0000000 120,000元 103年11月20日 上晟開發有限公司 (余全德) ✘ 被告 136 學甲區農會 0000000 34,200元 103年11月30日 邱陳金英(瑞鴻) ✘ 被告 137 聯邦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46,040元 103年10月8日 銓立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潘隆 ✘ 被告 138 聯邦銀行府城分行 0000000 53,650元 103年10月6日 富丞營造 李碩梅 旭興電氣 被告 139 聯邦銀行富強分行 0000000 154,660元 103年10月25日 長華機電工程行李碧如 ✘ 被告 140 聯邦銀行蘆洲分行 0000000 321元 103年10月3日 敦信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141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0000000 2,480元 103年10月16日 陳昆和(久誠) 旭興電氣 被告 142 0000000 248元 103年10月16日 旭興電氣 被告 143 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1,567元 103年10月29日 ✘ 144 陽信銀行平等分行 0000000 23,870元 103年11月5日 宗德打字行李寶珍(南興) ✘ 被告 145 陽信銀行東寧分行 0000000 72,200元 103年10月15日 利永樹(小利) ✘ 被告 附表三:(即附表一編號2,提示人為被告之支票,係自臺南市臺南地區農會本會信用部之被告帳戶提示) 編號 付款行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發票人(應收帳客戶名稱) 受款人 提示人 1 陽信銀行中華分行 0000000 4,500元 103年8月15日 青輝工程有限公司(李仁傑) ✘ 被告 2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6,721 元 103年8月12日 (凱盛) 旭興電氣 被告 3 第一銀行台南分行 SP0000000 1,214 元 103年9月3日 力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4 京城銀行西港分行 0000000 11,640元 103年9月30日 李文登 旭興電氣 被告 5 台南市台南地區農會 0000000 5,269元 103年9月5日 吳龍輝 旭興電氣 被告 6 台南市台南地區農會 0000000 37,000 元 103年9月29日 郭壹郎 ✘ 被告 7 台南市台南地區農會 0000000 193,450元 103年10月8日 郭三寶 ✘ 被告 8 京城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4,500元 103年8月15日 富國水電行方明志 ✘ 被告 9 京城銀行安南 分行 0000000 5,400元 103年8月31日 義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10 陽信銀行安順分行 0000000 3,300元 103年8月16日 陳昆和(玖誠建設) 旭興電氣 被告 11 京城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 188,921元 103年9月25日 (坤霖) 佑成水電 被告 12 台灣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3,132元 103年8月20日 銘辰實業社(李裕民) ✘ 被告 13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 3,596元 103年9月12日 (凱盛) 旭興電氣 被告 14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成功分行 0000000 5,550元 103年8月10日 成昱生活館有限公司 ✘ 被告 15 永豐銀行新莊分行 0000000 254,000元 103年10月15日 暐震室內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小黑客票,任鑄安) ✘ 被告 16 京城銀行中華分行 0000000 98,300 元 103年8月20日 長宥土木包工業 ✘ 被告 17 南市區漁會 0000000 5,555元 103年9月30日 (德泰) ✘ 被告 18 京城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 138,000元 103年8月20日 (源霖水電客票,李明源) 佑成水電 被告 19 土地銀行新市分行 0000000 11,760元 103年8月15日 嘉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0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5,862元 103年9月27日 (鴻順營造有限公司楊世相) 旭興電氣 被告 21 土地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2,760元 103年9月30日 (辰光) 旭興電氣 被告 22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文賢分社 0000000 1,847元 103年10月5日 鈦翔冷凍機械行吳淑伶 ✘ 被告 23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安中分社 0000000 3,170元 103年8月10日 林俊傑(俊傑水管) ✘ 被告 24 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安中分社 0000000 11,353元 103年9月30日 奕冠企業行蘇信榮 旭興電氣 被告 25 萬泰銀行赤崁分行 0000000 33,730元 103年7月5日 (世雍電料行 邱俊達) 旭興 被告 26 萬泰銀行海東分行 0000000 3,300元 103年10月5日 (澤聖) ✘ 被告 27 萬泰銀行海東分行 0000000 15,036元 103年8月31日 勇登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8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 19,110元 103年8月15日 湧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29 京城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1,320元 103年8月31日 菘萌電器行高阿昆 旭興電氣 被告 30 玉山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 13,167元 103年7月31日 (捷靖實業有限公司) 佑成水電 被告 31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12,973元 103年8月10日 普雷嘉工程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32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51,401元 103年10月10日 (李國正 政侑) 佑成水電 被告 33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34,571元 103年9月10日 (李國正 政侑) 佑成水電 被告 34 第一銀行安南分行 0000000 8,634元 103年8月15日 (奇鴻營造有限公司) 旭興電氣 被告 35 合庫南興分行 0000000 9,324元 103年8月10日 (觀園) 旭興 被告 36 合庫開元分行 0000000 48,300元 103年9月10日 宏騏營造有限公司 廣洺水電消防工程行 被告 37 京城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0,176元 103年10月10日 陳瞬霖 ✘ 被告 38 京城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2,086元 103年8月10日 陳瞬霖 旭興電氣 被告 39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0000000 2,565元 103年8月5日 宏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40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0000000 46,791元 103年8月10日 富丞營造 李碩梅 旭興電氣 被告 41 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 18,237元 103年8月27日 楊世相 旭興電氣 被告 42 0000000 2,813元 103年8月27日 楊世相 旭興電氣 被告 43 花旗銀行營業部 0000000 10,000元 103年8月5日 蔡宗宏 被告 44 彰化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369元 103年10月31日 聖達 旭展一 ✘ 被告 45 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永康分社 0000000 111,169元 103年10月10日 台灣行家建設有限公司 廣洺水電消防工程行 被告 46 台新銀行後甲分行 BI0000000 25,600元 103年9月10日 廣洺水電消防工程行 被告 47 台南三信成功分行 17304 220元 48 京城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 5,600元 49 茄定農會 0000000 2,656元 50 凱基銀行海東分行 577228 2,615元 51 華南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11,765元 52 華南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 3,000元 53 華南銀行北台南分行 0000000 1,299元 5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 4,0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