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7 日
- 當事人劉若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原 告 劉若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郭哲宇律師 被 告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上開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