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 原告
- 劉若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哲宇律師
- 被告
-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上開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