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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原告
劉若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宇律師
被告
王瑞賓即兄弟企業社

王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後段關於「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將上開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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