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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 原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謝麗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 原 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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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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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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