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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李杭倫

原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
原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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