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黃奕家、謝麗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訴訟代理人 黃全展 原 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子浩律師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