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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給付服務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杭倫

上訴人
即原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上訴人
即原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宗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2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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