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黃奕家、謝麗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家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麗雪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宗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2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