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亦金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家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謝麗雪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蔡文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榮宗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2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2,11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