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黃茂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黃茂瑜 黃海育 王涓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被 告 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謝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關於「故被告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以前詞置辯」之記載,應更正為「故被告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雖以前詞置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