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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黃茂瑜
原告
黃海育
原告
王涓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告
李建勳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被告
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
訴訟代理人
謝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關於「故被告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以前詞置辯」之記載,應更正為「故被告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雖以前詞置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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