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原告
- 黃茂瑜
- 原告
- 黃海育
- 原告
- 王涓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媗琪律師
- 被告
- 李建勳
- 訴訟代理人
- 湯寶凝律師
- 被告
- 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
- 訴訟代理人
- 謝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二)關於「故被告勤億蛋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雖以前詞置辯」之記載,應更正為「故被告謝志豪即承翰汽車行雖以前詞置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