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潘明彥
- 法定代理人李玉芬、蔡嘉萍
- 原告豐新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義格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豐新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芬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被 告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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