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蔡嘉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人即 被 告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萍 訴訟代理人 蘇清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豐新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442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5,2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