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人即
- 被告
- 義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嘉萍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豐新食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44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35,29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