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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王淑惠

  • 當事人
    梁永鎮與被上訴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永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江宜軒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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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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