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永鎮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