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確認隱名合夥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王淑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宜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永鎮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