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業創宇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江宜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永鎮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永鎮間請求變更出資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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