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原 告 朱正彤 張譯中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致文 原 告 蕙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太平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施又丞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7,896元,惟查 :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所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必原告於主請求外,附帶為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之請求時,始能適用。若依原告之聲明及所陳述之事實,關於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之請求,並非附帶於主請求而請求者,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20號審查意見參照)。附帶請求與主請求標的間須具有主從關係,且附帶請求係隨主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存在而發生者,始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分別於附表所示之預定買賣合約書簽訂日簽立預定買賣合約書,由原告各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建案標的,惟被告遲至民國109年1月9日始取得使 用執照,違反預定買賣合約書第11條約定之108年6月30日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訂之必要設施,並以取得使用執照視為完工,因而解除兩造間買賣合約,並依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5條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給付各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預定買賣合約書第2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返還各原告如附表所示已 付價金;依預定買賣合約書第11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各 原告如附表所示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之逾期取得使用執照違約金,揆之原告請求之違約金、已交付價金及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之遲延違約金,並無主從關係,各項請求之法律關係不相同,上開違約金及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1月9日止之遲延違約金亦均非已付價金之附帶請求,並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應為22,24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800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27,896元外,尚應補繳79,9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原 告 │預定買賣合約│建案標的│ 總金額(新臺幣) │ 各 項 請 求 金 額 │ 利 息 │ │ │ │書簽訂日 │ │ ├──┬──────────┬──────┼────────┬────┤ │ │ │ (民國) │ │ │編號│ 項 目 │ 金 額 │ 起 算 日 │週年利率│ │ │ │ │ │ │ │ │ (新臺幣) │ │ │ ├──┼──────────┼──────┼────┼─────────┼──┼──────────┼──────┼────────┼────┤ │ 1 │朱正彤 │105年1月25日│B1棟14樓│5,986,950元 │ ① │違約金 │1,990,500元 │109年1月13日 │百分之5 │ │ │ │ │ │ ├──┼──────────┼──────┼────────┤ │ │ │ │ │ │ │ ② │已交付價金 │3,650,000元 │依起訴狀附附表一│ │ │ │ │ │ │ ├──┼──────────┼──────┼────────┤ │ │ │ │ │ │ │ ③ │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346,450元 │ │ │ │ │ │ │ │ │ │1月9日止之遲延利息 │ │ │ │ ├──┼──────────┼──────┼────┼─────────┼──┼──────────┼──────┼────────┤ │ │ 2 │張譯中 │105年1月23日│B1棟11樓│4,410,045元 │ ① │違約金 │1,890,000元 │109年1月13日 │ │ │ │ │ │ │ ├──┼──────────┼──────┼────────┤ │ │ │ │ │ │ │ ② │已交付價金 │2,300,000元 │依起訴狀附附表二│ │ │ │ │ │ │ ├──┼──────────┼──────┼────────┤ │ │ │ │ │ │ │ ③ │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220,045元 │ │ │ │ │ │ │ │ │ │1月9日止之遲延利息 │ │ │ │ ├──┼──────────┼──────┼────┼─────────┼──┼──────────┼──────┼────────┤ │ │ 3 │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5日│B1棟12樓│5,859,295元 │ ① │違約金 │1,948,500元 │109年1月13日 │ │ │ │ │ │ │ ├──┼──────────┼──────┼────────┤ │ │ │ │ │ │ │ ② │已交付價金 │3,570,000元 │依起訴狀附附表三│ │ │ │ │ │ │ ├──┼──────────┼──────┼────────┤ │ │ │ │ │ │ │ ③ │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340,795元 │ │ │ │ │ │ │ │ │ │1月9日止之遲延利息 │ │ │ │ ├──┼──────────┼──────┼────┼─────────┼──┼──────────┼──────┼────────┤ │ │ 4 │蕙利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25日│B1棟13樓│5,987,190元 │ ① │違約金 │1,990,500元 │109年1月13日 │ │ │ │ │ │ │ ├──┼──────────┼──────┼────────┤ │ │ │ │ │ │ │ ② │已交付價金 │3,650,000元 │依起訴狀附附表四│ │ │ │ │ │ │ ├──┼──────────┼──────┼────────┤ │ │ │ │ │ │ │ ③ │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346,690元 │ │ │ │ │ │ │ │ │ │1月9日止之遲延利息 │ │ │ │ ├──┼──────────┼──────┼────┼─────────┼──┼──────────┼──────┼────────┼────┤ │ │ │ │ │合計:22,243,480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