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號被 告 上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許哲嘉律師 孟士珉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朱正彤等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 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 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9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 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