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黃聖涵
- 法定代理人李明興
- 原告王明俊
- 被告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典穎、李青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明俊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李重穎 陳香如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李典穎 被 上 訴人 即追加被告 李青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典穎、李青穎(第二審追加被告)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2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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