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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蔡雅惠

上訴人
葉嘉玹 住○○市○○區○○街000號13樓之3

鄭雅菁 住○○市○○區○○街00巷00號

柯 晶

高睿妤

蘇宸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金德等11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連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8916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次按,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是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如其中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對於他共同被告亦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

二、經查,原判決主文諭知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655萬6000元之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55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連帶繳納,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又如上訴人其一已為繳納裁判費,其餘上訴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