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聲 請 人 盧秝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87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1月 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3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冠泰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安南分│盧秝溱│108年11月20日 │53,000元│LB3365733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