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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請人
昌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尹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元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以於109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4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昌聯實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108年1月20日│755,000元 │OOOOOOOOO │ ││ │公司黃尹信 │仁德分行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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