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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請人
許清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32 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
    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108 年12
    月9 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108 年12月18日刊登於本
    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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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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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藝芳髮飾股份有限│台新商業銀行      │許清泉            │108 年12月5日 │15,956元    │BH669-  │
│    │公司            │海佃分行          │                  │              │            │1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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