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吳昕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448~452│5 │5000│├──┼──────────┼────────┼──┼──┤│0002│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1521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