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吳昕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靜茹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448~452│5 │5000│ ├──┼──────────┼────────┼──┼──┤ │0002│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1521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