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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吳昕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21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01│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448~452│5 │5000│├──┼──────────┼────────┼──┼──┤│0002│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1521 │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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