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 聲請人
-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大鈞
- 代理人
- 王幸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
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
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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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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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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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108年10月31日 │152,880元 │FR2453993 │
│ │司 │行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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