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聲 請 人 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鈞 代 理 人 王幸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27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6月18 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駱映庭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108年10月31日 │152,880元 │FR2453993 │ │ │司 │行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