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號聲 請 人 沈桂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1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如附表所示股票為聲請人所遺失,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4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8年7月12日登載於本院網站,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頁面乙紙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月13日屆滿(12日為假日應予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怡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670~675 │6 │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