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聲 請 人 陳正忠即駿陞企業社 代 理 人 楊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 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將公示 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郭純瑜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國立臺南啓智學校 │108年5月3日 │42,310元 │BZ0000726 │ │ │ │行陳宏益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