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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聲請人
陳正忠即駿陞企業社
代理人
楊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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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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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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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三信商業銀行台南分│國立臺南啓智學校  │108年5月3日   │42,310元          │BZ0000726       │    │
│    │行陳宏益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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