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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軸心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冼偉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8年6月26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南欽實業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軸心整合設│107年12月1日│43,675元  │UA2538517 │
│    │限公司黃德隆  │行台南分行│計有限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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