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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請人
金偉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10月25日 │81,000元  │6502571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二廠404│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9月30日  │93,600元  │6502545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五廠409│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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