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金偉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8年12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10月25日 │81,000元 │6502571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二廠404│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京城商業銀行安│生產服務基金- │108年9月30日 │93,600元 │6502545 │ │ │份有限公司安南│南分行 │生產二O五廠409│ │ │ │ │ │分公司邵大益 │ │專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