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號

聲請人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聖雄
訴訟代理人
曾靜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
;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催告,並
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5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2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良展機械有限公司尤│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力昌油壓機械有限公│108 年5 月25日│45,590元│AH1544266 │
│    │聖雄              │化分行            │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