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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請人
志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麒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2月4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25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志倫科技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和漢企業有限│108年11月30 │35,700元 │OOOOOOOOO ││ │公司謝麒華 │永康分行 │公司 │日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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