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周良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3 月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後再於同年3 月13日因前述公告就附表編號1 之股票號碼記載有誤,遂以裁定更正,並同樣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為憑,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之日起6 個月內)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梅君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1437-4 │1 │1000│ ├──┼──────────┼────────┼──┼──┤ │0002│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806-3 │1 │1000│ ├──┼──────────┼────────┼──┼──┤ │0003│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D-4805-1 │1 │1000│ ├──┼──────────┼────────┼──┼──┤ │0004│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X-607-9 │1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