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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
    王鍾湄

  • 當事人
    吳瑞鍹(原名:吳淑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吳瑞鍹(原名吳淑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院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院公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曾怡嘉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1424-5│1 │14 │ ├──┼──────────┼────────┼──┼──┤ │0002│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12144-5│1 │5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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