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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張家瑛

  • 原告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游麗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代 理 人 游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又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於109年7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為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併予敘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新北市政府109年7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50134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24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雅婷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偉仁工程有限公司歐│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8日 │123,986元 │BNP0209836 │ │ │ │建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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