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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聲請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aurent Camille Gimenez
代理人
游麗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又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已於109年7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變更為Laurent Camille Gimenez,併予敘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新北市政府109年7月1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50134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24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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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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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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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偉仁工程有限公司歐│高雄銀行台南分行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8日  │123,986元         │BNP0209836      │    │
│    │建宏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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