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聲 請 人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