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和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訴訟代理人 陳瓊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9年3月30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 卷為證(本院卷第21頁),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傑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盧榮池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3月31日 9,503元 B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