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 聲請人
-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和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30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109年3月31日 │236,934元 │BQ0620910 │ │ │ │司方吳雪霞 │台南分行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