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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請人
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和仁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3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前開公示催告裁定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3月30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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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郁珺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乃興企業股份有限公│109年3月31日  │236,934元         │BQ0620910       │    │
│    │司方吳雪霞        │台南分行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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