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 聲請人
-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日 241,5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