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鼎實業有限公司、賴睿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強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玉堂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王鼎實業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日 241,500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