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3號
- 聲請人
- 吉林紙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曉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8號
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
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簽立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4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4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
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6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金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永康分行 吉林紙器有限公司 108年11月5日 1,988元 DA0000000 2 精湛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台南分行 吉林紙器有限公司 109年1月19日 783,857元 T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