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阪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紘嘉
- 訴訟代理人
- 吳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下稱系爭證券),業經
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
109年4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
件系爭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5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4月23日公告該裁定
於法院網站等情,有公告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9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阪勝工程有限公司梁紘嘉 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 109年3月25日 160,719元 L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