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江孟鑑、林鈺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江孟鑑 代 理 人 林鈺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之聲請,已於民國109年4月15日將公示催告內容公告在本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郭純瑜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南區營業處江孟鑑 台新銀行府城分行 嘉義縣政府 109年3月9日 223,850元 TT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