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埮城、謝明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埮城 代 理 人 謝明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5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陳葉美惠 聯邦商業銀行府城分行 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月21日 186,200元 U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