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葉福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葉福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109年4月6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665 2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10 3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549 4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95 5 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