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阿妹即協進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陳阿妹即協進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蕭聖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6號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日期為民國,金額為新臺幣 109年度除字第296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升富營造有限公司曾助雄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 協進工程行 109年1月10日 50,0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