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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聲請人
元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仁
訴訟代理人
蘇姬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元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俊仁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 旭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10日 15,472元 YU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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