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元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仁
- 訴訟代理人
- 蘇姬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6月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元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曾俊仁 第一商業銀行竹溪分行 旭鋐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4月10日 15,472元 Y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