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許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7月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婷婷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73187-1 │1 │1000│ ├──┼──────────┼────────┼──┼──┤ │0002│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3334-2 │1 │1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