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張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裁
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
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8
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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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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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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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福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1194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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