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張秋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2號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催 字第222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 股票,經本院於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已於108 年7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 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杰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0001│福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11941│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