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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 原告
    花果山飲食店(合夥商號)魏君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聲 請 人 花果山飲食店(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代 理 人 魏君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5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及公告網站畫面影本各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行│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生泰合成工業股份│玉山商業銀│花果山飲食│108年6月15日│173,110元 │DA7112532 │ │ │有限公司蕭振明 │行台南分行│店魏伯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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