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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鍾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7號

聲請人
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琮翔
訴訟代理人
周金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1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
    字第2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7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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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民國)  │(新臺幣)│          │
├──┼───┼──────────┼──────────┼──────┼─────┼─────┤
│001 │鄭經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明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30日│89,106元  │PD44875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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