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8號聲 請 人 卓建宏即力揚國際通運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8月21日公告於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8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伊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福麒有限公司│兆豐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4,452元 │2641770 │ │ │賴禮真 │行永康分行│運企業社 │ │ │ │ ├──┼──────┼─────┼─────┼──────┼────┼─────┤ │ 2 │加合樹脂企業│第一商業銀│力揚國際通│108年4月30日│10,091元│LB3511542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善化分行│運企業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