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 聲請人
- 鄭有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5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
9年2月24日屆滿(屆滿日2月23日為假日,順延至2月24日)
,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
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344-7 │ │ │1000 │ │
├──┼──────────────┼──────────┼──────┼───┼────┼───┤
│0002│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345-9 │ │ │1000 │ │
├──┼──────────────┼──────────┼──────┼───┼────┼───┤
│0003│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1037-0 │ │ │1000 │ │
├──┼──────────────┼──────────┼──────┼───┼────┼───┤
│0004│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599-8 │ │ │10000 │ │
├──┼──────────────┼──────────┼──────┼───┼────┼───┤
│0005│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600-1 │ │ │10000 │ │
├──┼──────────────┼──────────┼──────┼───┼────┼───┤
│0006│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601-3 │ │ │10000 │ │
├──┼──────────────┼──────────┼──────┼───┼────┼───┤
│0007│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602-5 │ │ │10000 │ │
├──┼──────────────┼──────────┼──────┼───┼────┼───┤
│0008│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E0000735-0 │ │ │10000 │ │
├──┼──────────────┼──────────┼──────┼───┼────┼───┤
│0009│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168-9 │ │ │506 │ │
├──┼──────────────┼──────────┼──────┼───┼────┼───┤
│0010│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272-2 │ │ │587 │ │
└──┴──────────────┴──────────┴──────┴───┴────┴───┘